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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

苹果版imtoken钱包官网 2023-01-17 00:56:39

由于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等虚拟货币的出现,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概念、法律属性、交易流向等问题,其他问题明确规定。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等的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理解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存在差异,当数字货币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各机构会做出不同的判断结果。本文将结合两个与数字货币交易纠纷相关但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例,讨论如何确定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

一、民事主体之间委托理财纠纷

01 简介

2018年10月,在合伙企业与自然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申请人A(合伙)、申请人B(自然人)和被申请人C(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被申请人C转让申请人A持有的X公司5%的股权,股权转让金额为55万元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其中25万元由被申请人C支付给申请人A。由于申请人B委托被申请人C管理该等资产作为比特币,基于这些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被申请人C按期将合同约定的BTC、BCH和BCD返还给申请人B后,申请乙方同意向申请人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代表被申请人C。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C未按约定返还BTC、BCH、BCD,也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两申请人随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要仲裁请求如下:一、将申请人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25万元股权。同时发给第一名索赔人;二、被诉人赔偿第二申诉人20.13个BTC、50个BCH、12.66个BCD资产损失493,158.40美元及利息(按美元利率计算)中国银行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退回之日的同一时期内);第三,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10万元罚款。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维持了第一、三项仲裁请求;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确认,被申请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向第二申请人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人民币),深圳国际仲裁院不支持第二申请人的仲裁利息。

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02本案法官要点

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代表各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到合同。各方应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有先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即被申请人未交付双方约定的被视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定:

第一,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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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在占有、支配、权利变动的公开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它成为交付的对象;

第三,在法律法规对比特币进行定义之前,仲裁庭不能肯定地认定它是《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反向认定它既不是比特币也不是比特币。货币 当局发行的货币不是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不产生利息;

第四,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当事人的一致表达,不违法,仲裁庭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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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仲裁请求一,即将第一申请人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同时支付第一申请人人民币250,000 用于股权。针对第二次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仲裁庭认为财产损失401,780美元应在以授予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的人民币。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也不是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因此不会产生利息; ) 数字货币资产和股权转让款,应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被诉人超过 30 天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特币等资产或股权转让款,合同约定被诉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元的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与损失有关的过分情况。因此,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二、数字货币私人还贷纠纷

01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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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中,2016年3月30日,王某借给孟某7000元。后来,孟要求王还清贷款,但由于资金不足,王一直没有还清贷款。随后,王某在孟某同意下,于2016年4月16日将2600虚拟金币(价值7514元)转入孟某提供的账户。对于这2600虚拟金是否是王某偿还某某借款人的借款,众说纷纭。 7000元。孟声称2600虚拟金是代表王某出售的,王某声称自己偿还了7000元贷款。孟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再审法院认定王某赔偿孟某损失3500元。

02本案法官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30日,王某向孟某借款7000元,2016年4月16日,王某将价值7814元的虚拟货币转入孟某提供的账户,认为王某已偿还了7000元贷款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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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从双方在一、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录音材料来看,7000元贷款均未归还。从王先生目前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其已经还清了贷款。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认为王某未偿还7000元借款较为合理,裁定王某应向孟某偿还7000元借款。

除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除二审查明的事实外,还查明孟认为自己接受王某的虚拟货币是代其抵押变卖的。同时,双方同意不能打开在线虚拟货币网页,也不能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据此,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孟是否借给王某7000元贷款,王某是否用2600个网络虚拟货币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或出售代币替代人民币无论是王某以虚拟货币直接抵销孟某7000元贷款的说法,还是孟某接受虚拟货币仅用于抵押或出售的说法,其行为均不合法,且孟无法归还用于抵押的虚拟货币,也无法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返还。王和孟都对后果负有责任。再审法院认定王某赔偿孟某损失3500元。

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纠纷,不同机构认定事实的方式不同,从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民事主体。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述法院认为,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抵押和销售是不合法的。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两案结果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机构对数字资产价值的认知不同,导致法律和政策适用上的不一致。

在实践中,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数字货币交易性质的认定不同,往往导致民事主体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作者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擅长金融金融服务、区块链、重大民商事诉讼)